居民医保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日期:2008/3/26 11:54:47 来源: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分院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支付 家庭(个人)支付
一级医疗机构 200元 60% 40%
二级医疗机构 400元 50% 50%
三级医疗机构 800元 40% 60%
附注:低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参保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参保居民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