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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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日期:2008/3/26 11:51:19  来源: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分院

  一、住院凭住院证、本单位开具的住院介绍信(铁路医保凭IC卡)、《诊疗手册》到住院科咨询窗口查信息、办理住院手续,进入病房,请将《诊疗手册》、住院病历首页及参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交护士办统一管理。遇特殊情况(急疹、公休)暂无介绍信的,须向住院科说明,并在三日内补交同时主动说明年度内以往住院情况,出示以往住院费用凭证,以方便当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二、住院应按医院规定交纳预交金,用于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出院时多退少补。(如在住院期间接到催款通知单或电脑中显示预交金不足请到住院科13号医保咨询窗口查询。)

  三、医保病友住院个人须依次按以下三部分自付:

  1、政策自付部分:即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自费部分(超标准床位费、自费药、特殊医疗服务费、超范围诊疗项目等)和政策规定的先自付部分(如特检、特治、特殊材料、乙类药等的先自付部分。)

  2、起付线:是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在此线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自付,超过此线部分的医疗费,才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段支付。起付线标准为:省医保1000元,市、区医保1115.40,每个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只交一次,铁路医保第一次交800元,第二次交600元,第三次以上不交起付线。先在一级医院住院再在

  二、三级医院住院的要补交差额部分。

  3、比例自付:在一年内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扣除上述两项费用后,剩余部分的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省医保第一段 0—3000元自付18%;第二段3000—10000元自付15%;第三段10000元至最高支付额(4万)自付8%市、区医保0—3000元自付26%;3000—10000元自付19.5%;10000—40000元自付7.8%;铁路医保病友0—3000元自付23%;3000—10000元自付18%;10000—20000元自付13%;20000至最高支付额(4万元)自付10%。省医保退休病友0—3000元自付10.8%,3000—10000元自付9%,10000至最高支付额(4万)自付4.8%;市、区医保退休病友0—3000元自付16.9%,3000—10000元自付12.68%,10000—40000元自付5.07%;铁路医保退休病友0—3000元自付13.8%,3000—10000元自付10.8%10000—20000元自付7.8%,20000至最高支付额(4万)自付6%。70岁以上退休病友0—3000元自付11.5%,3000—10000元自付9%,10000—20000元自付6.5%,20000至最高支付付额(4万)自付5%。

  四、凡经急症抢救、留观(市、区医保限72小时内费用,)与住院时间不间断的

  医保病友,请将在急症室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医保处方及急症病历三天内交住院科医保咨询窗口,进入住院记帐,出院结帐时可冲抵个人的自付费用。(省、铁路医保病友回所属医保中心报销)

  五、省、市、区、铁路医保的医保病友在住院治疗期间,需做造影、特治或体内置放贵重材料,须主管医生写出病情介绍,经医院医保办初审盖章后,到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出院带药标准为7—15日量,3—4个品种,省、铁路医保慢性病最长只能带30日量,(铁路医保病友中草药限带7日量)。

  七、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医保病友自付一定的比例:(按10%、20%、30%等自付),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八、医保病友年度内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省医保(4万)直接进入大病互助(12万)支付段,个人自付比例8%;市、区、铁路医保(4万)须经主管医生写出病情介绍及费用情况,经医保中心审核同意方可进入大病医疗互助支付段。市、区医保(11万)按10%支付,铁路医保(13万)4万至6万个人自付20%,6万至8万个人自付18%,8万至13万个人自付9%。

  九、医保病友治疗需要转往外省治疗的需要由医院主治医生开具并有专家签署的附有说明理由的转院证,经医院医务科医保办盖章,报医保中心批准后方能转院。

  十、参保职工住院享有以下权力: 1、平等权:医保病友住院享有与其他病人同等权利,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歧视医保病友。但是医保病友应自觉维护医疗秩序,主动配合医师的诊疗,自觉抵制不合理的医疗消费。达到出院标准时,医保病友应及时与医院结算费用,(在接到出院通知的第二天,可到住院科14号医保咨询窗口查询办理)。如果符合出院标准而参保病友拒绝出院的,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

  2、知情权:医保病友或家属对医院提供的自费项目及个人自付部分有权要求医务人员给予说明,医保病友或家属有权了解已发生医疗费用总额及个人自付部分等情况;有权按一定程序查询费用明细。(住院科14号医保咨询窗口)

  3、投诉权:医保病友对医院及医务人员工作有意见,对医疗费用有疑问,可以向医院医保办、监察科投诉。(投诉电话:医保办4327362、住院结算中心4327162,监察科4327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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